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 社会保险法 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 持
国家通 过 税 收 优 惠 政策 支 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 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 行 严 格 监管
国务院 和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 全 、有效 运 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 取 措 施 ,鼓 励 和支 持社会各 方面 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 条 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 政部 门 负 责 全 国的社会保险管 理 工作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 门 在各 自 的职 责 范围 内负 责 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 政部 门 负 责 本行 政区 域 的社会保险管 理 工作 社会保险法图 片 (4 张 )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 门 在各 自 的职 责 范围 内负 责 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 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 责 社会保险登 记、个人权益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