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