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 (2015.03 修订版)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 GB/T 4131-2014(2015.02.01 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 GB12573-2008(2008.08.01 实施,现行有效) 1 .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 0 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 2 ㎏。 4 )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 )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 .水泥取样规定 1)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 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 生产能 力 规定 - 2 -- 为: A、200×104t 以上,不超过 4000t 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超过 2400t 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超过 1000t 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超过 600t 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超过 400t 为一编号; F、10×104t 以下,不超过 200t 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 )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 二、砂、石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11(2012.02.01 实施,现行有效); 建筑用砂 GB/T 14684-2011(2012.02.01 实施,现行有效) 1) 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 400m3 或 600t 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 200 m3 或 300t 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 1000t 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