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中如何理赔精神抚慰金的批文 皖高法(2008)343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 10 月 16 日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作出的批复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资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今后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2008)民一他字第 25 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 0019 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 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1、2004 年 11 月 1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 13项费用共计 2342353 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