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四庭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2007-08-26 17:03:15) 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第一部分 涉外商事 程序部分 一、管辖 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