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 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 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 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 繁 重 体 力 劳动作业等 其 他 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 照其 他 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 、津贴等 级 划 分与 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 分四 个 等 级
岗位津贴等 级 的划 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 ” 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 据,即根据生产性 毒物毒性 的大 小 ,作业环 境 毒物超 标浓 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 害人体 健 康 程度,分为甲 、乙 、丙 、丁 四 等 级
生产性 毒物的危 害程度按“职业性 接触 毒物危 害程度分级 ” 国家标准(GB5044—85)予 以确定
凡是 接触 蓄 积 性 毒物,对人体 、内 脏 、血 液 、神经 系 统 能 造 成 极 度危 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 级 ; 凡是 接触 蓄 积 毒物,但 劳动条 件 好 些 ,用 量 小 些 或 毒性 小 些 ,对人体 造 成 高度危 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