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 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加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期望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 认识到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 期望便利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特别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严重困难;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 1 条 范围和定义 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2.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 (a)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3.就本协定而言: (a)“成员的措施”指: (i)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 (ii)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 2 条 最惠国待遇 1.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维持与第1 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关于第2 条豁免的附件》,并符合该附件中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