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任小英,女,37 岁,汉族,××市人,××市××公司副经理,住××市××区××路××号
被上诉人史可同,男,40 岁,汉族,××省××县人,××市××工厂推销员,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 1996 年 5 月 10 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依法撤消××市××区人民法院 1996 年 5 月 10 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晴(13 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认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婚生女孩史晴判归被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关 键 不在于谁 有钱 ,而在于由谁 抚养更 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说,他 可以 请保 姆 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 说法有道 理,试 问保 姆 照顾有母亲 照顾得 好 吗
此种 说法不合 情理
孩子归谁 抚养,应 考 虑 孩子的意 见
最 高 人民法院 1993 年 3 月印 发 的《 关 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 处 理子女抚养问题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 第 5 条 规 定 :“父 母双 方 对十周 岁以 上的未成年子女随 父 或 随 母生活发 生争 执 的,应 考 虑 子女的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