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 泰国现行劳工保护法(完整更新2551 年2 月27 日公佈之增修内容) ( 以下 标 * 代表有修改 ,标 ** 代表是增加 ) 概论 第一条:此法称為2541 年劳工保护法。 第二条:公佈满90 天后正式实施。 第三条:取消 (一)2515 年6 月16 日革命团第103 版之公佈。 (二)2533 年革命团為第103 版增修之公佈。 所有已公佈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保护法相异者,以本法最新公佈版取代之。 第四条:此法律不允许用於下列情形: (一)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 (二)按照法律与国营企业有关的劳工。 除上述第一条外,各部可另规定不允许此法之全部或部份内容用於前段所提的雇主。 *第五条:在此法中所提 「雇主」是指聘雇劳工工作,且付工资,及包括 (一)雇主授权之工作代理人。 (二)若雇主是法人,则包括法人的代表人,及法人代表人授权之代理人。 「雇工」是指愿意被聘雇,且领到工资者,不论任何名称。 「聘雇人」是指决定聘请另一人来完成自己全部或部份的工作,以產生自己的利益,且负责付给被聘人该工作之工资者。 「初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接受完成聘雇人的全部或部份工作,以產生聘雇人的利益。 「末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与初段的承包商製定承包合约,接受完成初段的承包商负责之全部或部份工作,以產生聘雇人的利益者,含括与末段的承包商製定承包合约之包商,不论末段的承包商有几层。 「聘雇合约」是指有形的文字或口头约定,或无形的约定其中一个人称為「雇工」决定為另一称為「雇主」的人工作,且雇主也愿意付给工作之工资。 「工作日」是指规定给雇工正常工作日。 「休假日」是指规定给雇工休息之週休、节日或年休假日。 「请假日」是指雇工请病假、节育假、事假、当兵假、技能培训假或產假。 「工资」 是指雇主按合约规定付给雇工的时薪、日薪、週薪、月薪或其它时段, 或按雇工正常工作日工作业绩计算,含括雇主发给雇工没有工作的假日与请假日但享有合法的工资。 「工作日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日全时的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裡规定的工资。 • 『技术标準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裡按技术能力标準规定的工资。 • 『加班』是指超出第23 条规定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不论是正常工作日或休假日。 • 『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 • 『假日工作工资』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工作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