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施 工 合 同 甲方(发包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承包方): - 2 -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信任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高安市国际洗浴会所 1.2 工程地点:高安市 xxxxxxx 1.3 工程项目及承包范围:整体装修、装饰、水电、设备安装等(包括屋面扣板吊顶、墙地面、贴瓷砖、淋浴器安装、管路铺设、墙地面防水处理、室内隔断砌筑、大白、窗台、楼梯理石安装、屋面爬梯处理、浴室洗衣房暖气安装、电器开关安装、灯具安装、水箱安装等) 1.4 工程内容:具体祥见《工程预算书》。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6 施工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工期共 天。 1.7 工程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 第二条 工程款付 款方式的约 定 2.1 付 款比 例 : (1)工地开工时 支 付 款: 计 元 (2)木 工进 场 时 支 付 款: 计 元 - 3 - (3)油漆工进场时支付款: 计 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款: 计 元 2.2 因工程项目(内容)变更或增加引起工程预算造价变更,甲方应签定《项目变更单》,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后2 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3 工程施工期间,如甲方特殊要求,须乙方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提前竣工,甲方须支付乙方因赶工期增加的相应费用(费用额度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 2.4 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未按以上约定付款方式及时付清款项,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按工程总造价0.3%的标准收取滞期费,直至甲方付清为止,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2.5 工程竣工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之工程尾款,如未按以上约定付款方式及时付清款项,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按工程尾款的0.3%的标准收取滞期费,直至甲方付清为止。 2.6 非甲方原因延误工期,导致工程不能按约定进度进行时,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 2.7 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不得交付予非合同签署人或非合同签署之委托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工期约定 3.1 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修改 个别 设 计方案 的,须在该 工程项目未正 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