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范围内拥有依法取得权属证书农村住房的农村居民以其农村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用途限于农民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在各自行政区划内的重点镇购买自有住房
第三条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愿意以其自有农村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借款方式
第四条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第五条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经县及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取得由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出具他项权利证明
第七条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五)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六)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七)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第八条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