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合同编号:()字第号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投资者声明与承诺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声明与承诺1、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2、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3、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营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二、私募投资者声明与承诺1、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2、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年月日(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基金全称](下称有限合伙或基金)合伙协议(下称本合伙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全称](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合伙协议附件所列明并签署本合伙协议之有限合伙人(下称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合称合伙人或各方)签署。本[基金全称]由[基金管理人全称]作为管理人发起,全体合伙人认购,共同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已于年月日签订《[基金全称]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有限合伙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协议。第 1 条定义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1.1“本协议”,指《(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包括其按照本协议约定所作的修订及补充。1.1.2“《合伙企业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