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1
目的为规范进口汽车检验工作,指导具体检验操作, 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局) 业务职能处室及各分支机构检验人员,适用于天津地区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工作
1 检验监管处负责天津局进口汽车检验监管的管理工作
2 检验监管处负责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以下简称检测场站) 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各分支机构(空港局、 东疆局、 保税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工作和检测场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4
2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总局 2000 年第 1 号令);4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 2009 年 117 号令);4
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总局 2004 年第 60 号令);4
5 天津局《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4
6 《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管理规定》;4
7 其他总局和天津局相关文件;4
8 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见附录)
上述依据均有规定的项目或指标,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作业要点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汽车实施许可证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汽车实施法定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进口汽车口岸检验包括法定检验和入境验证核查
法定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 安全基本要求检验和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
一般项目检验和安全基本要求检验实施抽样检验;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实施辆辆检测
天津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天津口岸的实际,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内对进口汽车实施集中检验、 检测,其他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不再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业务
对境外人员自带和常驻机构自用汽车、获得《免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