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商主体;法人人格;财产性规范;管理性规范内容提要:商主体是交易与组织的混合机制
商主体规范应当立足于不同主体的交易性与组织性特征的不同表现而展开
组织性色彩越浓厚,对商法的需求就越强烈,就越需要由商主体特别法给予某种示范或者强制
如何规范商主体人格独立的五重要素,是商主体制度建构的核心问题
在规范设计中,应围绕财产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两范畴,处理好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
一般而言,商主体制度的财产性规范是强制性的,而管理性规范的强制性则因为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别
一、引言商主体制度应当成为商法的基石
因为,不管其内容是多么的纷繁复杂,商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民事行为
时代发展确实带来了商行为的发展,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内容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而已
而商主体制度,则经由了从商人法到组织法的本质性演变
“商法,究其本源或出身,初始就是作为商人法出现的
商人只是自然人中那些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人,然后扩大到进行商业活动,但不以此为常业的人,甚至偶尔进行一次商业活动的人也成为商法关系主体,最后是将由商人组成的各种组织引人商人的定义中,并且这些组织很快取代自然人成为商人的主要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1]如果说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原理与规则很容易用来解决商事交易行为中的法律难题,那么有关民事主体的原理与规则运用在商主体上就显得困难多了
因为,民事主体制度一般仅仅关注主体在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地位,即一个在交易中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资格问题
这几乎是从宏观角度来关注主体的外部地位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市场交易资格,是一个相当简单的法律课题
事实上,商主体之上最重要、最复杂的关系在于商主体内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确认了公司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