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
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