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2011-**-**发布2011-**-**实施河北建投沧海环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启动调试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保证河北建投沧州垃圾发电项目工程启动试运工作的顺利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后顺利度过考核期,加强设备代保管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关系和明确职责,按照《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规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规范及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与本办法
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本版适用于本标准
DLT/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规程》DLT/5210-200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3、4、5、6、8)》DLT/5210-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1部分)》DLT/5210-2010《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7部分)》DLT5161-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3
1“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是指在机组72+24小时整套试运结束、办理移交生产前,对某些已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或系统以及具有独立功能的车间,交由河北建投沧海环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沧海公司)实施生产管理的行为
2各独立的辅助厂房及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及系统在分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代保管手续
办理完成代保管签证手续的设备及系统纳入正常的生产管理,由电厂运行人员负责操作和巡查
3设备及系统的代保管期限:自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证“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卡”之时起,到机组办理移交生产后为止
4代保管签证生效后,施工单位如进入上述范围内从事施工或消缺工作,应按照沧海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