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采用罚款方法,行政处罚分为停止工作(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四条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时间为一年,留厂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公司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经济处罚第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处罚20-50元;1
上班迟到,工作时间提前吃饭、买饭、打瞌睡、串岗、听收(录)音机、看电视、打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
工作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按规定进行巡检(主要指:生产技术科、材料供应科、安全科);3
进入工地或安装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规定穿戴劳动护具、不系安全带(项目安装、家装);4
车间生产期间,女工未将长发放入工作帽内或穿戴不整齐的;5
进出厂门拒绝出示证件、骑自行车不下车推行,出厂不按规定办理出门证,携带物品出厂拒绝接受检查,在厂区自行车乱停乱放、二人共乘,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入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擅自入厂;6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带非本公司人员在宿舍住宿;7
早退、迟到、睡岗者(第一次发现);8
损坏花草树木(首次);9
工作时间打闹、大声喧哗,经提醒后仍不注意改正者;10
拾遗不报的;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罚款100-200元;1
工作时间擅自从事文体娱乐活动(首次);2
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记录、台账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丢失或损坏(首次);3
登高或进入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先作业;4
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煲、电热器等(首次);5
机动车强行闯入厂门
在厂区无证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