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确定评估机构。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 3、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4、评估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璜、附属物等。 应具有。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照片资料、实地勘察测量记录、评估对象登记清单,工作人员记录,被拆迁人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附有现场证人签名。 5、公示初步估价结论,公示时间 7 天。 6、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7、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8、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答复,并出具书面意见。 9、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在 10 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针对不同房屋制定相应的估价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比较法。既可选择一种进行评估,又可同时采用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一、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二、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三、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1、拆迁当事人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2、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3、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4、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四、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 7 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五、复核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