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建设局文件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建施〔2007〕16号————————————————————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房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7〕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过程中,与原《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吴政发〔2004〕48号)的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07年5月21日起,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一律执行《办法》的规定
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日起启用“吴江市建设局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章”、“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章”,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监证手续,原“吴江市建设局工资预留户监证专用章”、“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预留户监证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5月21日前办理工资预留户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其余要求仍执行原《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的规定
三、市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在每年4月内办理当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并于办妥后一周内,将经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随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帐单原件,报市建设局建管处查验并复印存档
为了简化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如由市内施工单位承包施工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可以不必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逐项工程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帐单原件
四、《办法》试行中需要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