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技术转让合同的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的纠纷 上诉人武汉 xx 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某某市郊区福利 xx 厂(以下简称某某福利 xx 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法经初字第 7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5 年 3 月 9 日,某某福利 xx 厂与武汉 xx 学院签订了“关于 dL—NPX 转让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某某福利 xx 厂的责任为:1
支付转让费 25 万元,合同盖章生效后支付 7 万元,小试验证后支付 7 万元,余款待连续生产三批合格产品后付清
不得转让给其他厂家生产
武汉 xx 学院的责任为:1
提供 dL—NPX 全套技术(包括工艺流程、设备一览表,中间体及成品分析和标准)
原料成本小试在 160 元/kg 以下,生产原料成本在 200 元/kg 以下
产品收率 60%以上,产品质量:含量 97~99%,白色粉末,mp151℃以上
指导和试生产设备调试
不得转让第二家
试生产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用其他一个产品代替进行
协议签订后,某某福利 xx 厂向武汉 xx 学院支付了第一期转让费 7 万元
同年 4 月,武汉 xx 学院向某某福利 xx 厂提交了一套 dL—萘普生(NPX)工艺方框流程草图及设备一览表等技术资料
某某福利 xx 厂在某某 xx 学校老师的帮助下,依据此方框流程草图绘制了三张工艺流程图纸,该图中无控制点,无物料衡算表,设备一览表内容不齐全,且多处画×涂改,但与武汉 xx 学院提交的有关资料相符
武汉 xx 学院陈芬儿教授于同年 5 月 31 日在第二张图纸上签了名
某某福利 xx 厂在没有正规设计及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据此购置设备并请当地施工队实施土建工程及旧厂房改造工程
同时派出张学军等三人去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