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仔细学习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 2 条 在带工队长下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机电维修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 3 条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机电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 4 条 熟悉由变电所到工作面的供电系统;熟悉机电设备性能、原理、作用,并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做到推断事故准确,处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 5 条 仔细落实“包机制”,对所管电气设备、管线常常检查维修,确保各种电气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等),切断电源时,所有开关把手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 6 条 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安全供电无失爆。 第 7 条 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技能。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处理,实在处理不了的要汇报,并在现场交接班。 第 8 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 11 条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损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