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掘进监区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耙装机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仔细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 2 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扒装机司机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 3 条 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扒装机的操作方法,能处理一般故障,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 4 条 使用扒装机无机载照明时,在工作面作业区前方必须有良好的防爆照明,否则不准使用
第 5 条 开机前,要仔细检查扒装机的固定情况,绞车绳、护绳板和尾轮是否可靠,扒装机前是否有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
第 6 条 熟悉扒装机性能和结构原理,操作中发现问题及异常声音,要停止操作并停机停电,查明原因整修好后再使用,搞好自主保安
第 7 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 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扒装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第 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扒装机司机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 10 条 未根据《作业规程》扒装的,扒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 扒装前未仔细检查扒装机导致事故的,扒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仔细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