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新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庇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庇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规矩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该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修理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情况和正常功能,延伸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维修以及修理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该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正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修理管理,应该公正、公平、藏匿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修理市场。 鼓舞机动车修理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进展。 鼓舞推广应用机动车修理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修理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修理行业整体素养,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车修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依据修理车型种类、服务实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根据修理对象分为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送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实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二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三类修理经营业务。 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实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二类修理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维修、总成维修、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维修和修理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维修、总成维修、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和专项维修工作;获得三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离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修理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