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贷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贷物运输合同押运贷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贷物并与其签有行李行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贷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 公里及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贷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 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于实施前 60 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