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技术服务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送检或自检
第1页共13页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环节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第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