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 [2011]134号)【发布时间 :2011 年 04 月 02 日】 【来源:原材料工业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 年 6 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文刚电话:( 010)(010)(传真)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doc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基本条件(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 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 GB/T718 -2005 )、《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 、硅含量不小于1.25% ,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 、硅含量 0.50 ~1.40%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 ,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 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标 准 》(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 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 千克标煤 /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 2.6 吨。(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 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 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