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高经贸〔2004〕190号关于对1999年底以前及2002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的通知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1999年底以前及2002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对象为1999年底以前(包括科高[2002]298号文中确定限期整改的企业)及2002年度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合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二、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各2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近两年企业发展情况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经济规模及经济效益、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带动作用、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发展前景与规划等),列入科高[2002]298号文中确定限期整改的企业,须说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4、2003年度及2004年8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5、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及产业化成就证明材料如专利、成果鉴定等;6、已更改名称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更名申请报告、更名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的更名批复及更名后的企业章程等
三、省科技厅审批后,对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文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同时公告复审结果
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和不参加复审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已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其享受一切有关优惠政策
四、有关附件名单及《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