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QEOZG/YP310014-2014员工休假管理规定(D版)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1日1目的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适用范围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在册职工
1负责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的制订
2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员工假期
3假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假期工资待遇的发放
2各单位按权限审核审核职工的休假申请,并按规定将缺勤人员情况及请假的原始凭证报管理部
3公司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第三层次文件修改标识:04管理规定4
1法定节假日4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1新年,全体公民放假1天(1月1日);4
2春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4
3清明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
4劳动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5月1日);4
5端午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4
6中秋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4
7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
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9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2天(农历三月初三、初四)
2以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若其配偶与职工团聚居住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探亲假按以下办法执行:4
1现役军人,如果已经利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