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休息和法定节假日休假1第四条日休息是指工作日内,由员工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周休息是指两个相邻工作周之间,由员工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第五条员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每个工作日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按照公司作息时间安排
周休息日时间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
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
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
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
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6
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2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1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2
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七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三章年休假第八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