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科技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矩以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水利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科技档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应归档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水利科技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水利部的统一领导下,水利科技档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档案业务机构分级进行管理,以确保其完整、精确、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与庇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档案工作制度,统筹布置业务经费,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水利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归档 第六条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水利科学技术讨论、勘测与规划设计、基础数据观测与分析、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设备仪器制造等水利科技活动的过程与结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详细内容见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应归档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产生、经办部门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收拾后,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否决按时归档。 第八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同步管理”规定,把项目文件材料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 在下达项目方案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收拾和归档要求;在检查项目进度时,应同时检查项目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收拾状况;在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先期或同步检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拾与归档状况;在科技人员考核与职称评审涉及有关项目时,应有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归档工作的证实材料。 第九条完整、精确、系统的水利科技档案是进行项目鉴定(验收)的必备条件。 各单位科技、基建、档案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把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关。 凡水利科技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鉴定(验收),更不能申报科技嘉奖。 科研项目在申请验收(鉴定)前,其档案应先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