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 、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装饰室内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 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 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四) 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一) 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二)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市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