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平安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全部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平安费用(以下简称平安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平安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平安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特地用于煤矿平安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平安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峻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 3—8 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 2—5 元; 3.露天矿吨煤 2—3 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峻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 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 6 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法律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平安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方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与本方法相对比,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平安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头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平安费用在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布置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平安费用详细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美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美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美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美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美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美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美和改造矿井运送(提升)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美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平安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下载后可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