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坑下联合作业规程露天煤矿坑下联合作业规程露天煤矿坑下联合作业规程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露天煤矿多种设备交叉作业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特别是雨雪天气和道路泥泞;人机混合作业 ;夜间作业视线不清;运输道路坡道大、采场、排土场滑坡、片帮;采场、排土场安全土挡过低;作业区内粉尘影响;岗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机械事故突发等因素导致各类事故频发
为了消除隐患,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一、机动车坑下联合作业规程1、凡入坑作业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2、必须严格遵守行驶速度的规定,转盘、交叉路口限速15 公里/小时;干线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 公里/小时;跟车距离不得小于100 米
3、机动车辆不准停在自卸汽车盲区(前-15 米;左 -10 米;右 -30 米)
夜间需开警示灯;停车时驾驶员不准在车内睡觉
4、机动车辆在与大型自卸车会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并做到先停、 先慢、先让
夜间会车应关闭远光灯
5、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进入坑下作业的生产服务车辆和生产指挥车辆,必须安装警示灯、插高杆旗
6、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 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的详细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影响设备作业时,要尽快移开,并在原地做好标记
7、生产服务车辆和生产指挥车辆在坑下行驶时,不准互相超越; 不准与大型自卸车争道抢行
8、入坑作业的车辆, 必须主动避让正在作业的洒水车、平路机和正在做安全土挡的其他工程设备,不得与其争道抢行
9、车辆发生临时故障时, 应选择不影响其他设备运行的安全地点停车,前后设置明显标志;发生较大故障应立即托离现场
10、所有入坑作业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南露天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