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放顶煤开采 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平安管理,法律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平安规程》、《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平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4〕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纳放顶煤开采技术的全部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 4~8m 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纳放顶煤开采: 1
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
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3; 3
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法律规范规定; 4
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
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实行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需实行瓦斯抽放措施,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需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纳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纳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该采纳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纳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纳一般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纳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 25°或最大倾角大于 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