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 一、环境法消极保护态度的成因 现行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态度的形成既有客观方面的限制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限制主要是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经验的不足,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立法定位不清、法制建设盲目以及理论讨论浮躁
笔者认为,主观因素是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消极保护态度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陈旧 现行环境法在把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问题上一直暧昧不清
从理论上讲,环境利益应当是环境法的基础,环境立法应当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然而现行环境法中环境利益的定位一直不明朗
中国环境立法最初是为应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浪潮和国内环境问题的现实而生,那时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比较低下,人们还在为温饱挣扎
此时,环境利益还没有成为一个突出的利益群体,因此环境法将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等作为法益,环境利益只作为一种反射性的利益而存在,在客观上得到了保护,但在主观上并没有被环境法所承认
随着经济的进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利益逐渐崛起并独立为一个新的利益种群
立法者认识到这一点并逐渐扩大环境利益在环境法中的空间,这种扩大主要是以增加环境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从而加强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来实现的,走的是迂回路线,仍未能突破初期环境立法的设计格局
环境立法对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这一问题至今仍是欲语还羞,避开直面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的呼声
在这种立法思想下,环境法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选择上也对环境利益持回避态度,导致了环境法整体上对环境利益的消极保护态度
环境立法指导思想陈旧也是消极态度的产生根源之一
环境立法之初,中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这种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环境法体系,其立法原则及法律内容都带有浓厚的行政隶属色彩,在经济进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明显侧重于前者
随后的环境立法也没能突破最初的指导思想和格局,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建立还使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立场相对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