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合同书根据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 ?)法律设立、存续的法定地址位于[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三成洞 159] 的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和根据 [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设立、存续的本部所在地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WEST51 街 140] 的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之间在 [2008 年 6月1日]如下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甲方在韩国经营[各种产品的销售业],乙方在 [美利坚合众国 ]经营 [电脑的制造、销售业]。双方当事人拟在韩国设立以[制造电脑及销售]为主的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前述事项和相互承诺达成协议如下,并以此为据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定义)本条中的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如下:①新公司:根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韩国法律所设立的[NEWCO 株式会社 ](以下简称 “新公司 ”),英文称为 [NEWCO] 的株式会社。②生效日期:本合同的签名盖章之日。③附属合同: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由甲、乙及新公司之间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按实际需要签署的协议。④股份:根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新公司作为出资的代价向新公司的发起人及本合同的当事人发行并交付的有面额的普通有表决权的股份和根据本合同第七条或其他方式随时发行的新公司的所有额外股份。⑤关联公司:满足下列条件的任何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1. 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本合同任何当事人选任其董事时的50% 以上的投票权的2. 本合同的任何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上述企业选任其董事时的50% 以上的投票权的3. 具备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规定资格的所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上述企业选任董事时的50% 以上投票权的第二条(政府审批)①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根据新公司的股份取得及相关附属合同的规定,就乙方向新公司提供技术协助事宜,为取得外资引进法律要求的批准和外汇管理法要求的其他许可或批准,应向韩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上述许可或承认中应包括在上述所有合同的有效期内韩国政府保证向乙方指定的[美利坚合众国 ]所在银行以美金兑换和汇入乙方取得的所有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可回收成本、投资回收款及根据本合同及其所有附属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所有费用的内容。甲方应提供乙方获得上述许可或承认所必要的所有合理的协助。②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或其他所有附属合同的规定,就乙方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