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预缴增值税会计处理应“计提” 否则两个麻烦等着你全面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销售建筑服务,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假定 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项目 (老项目、 一般计税)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项111 万元, 6 月份期末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金额为7 万元(暂不考虑其他业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 号)相关规定, A公司应在 7 月申报期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3 万元(111÷1.11×3%)。如果不计提应预缴的税款,而是直接在7月份缴纳: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 贷:银行存款 3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这样做,会有两个麻烦,一是在7 月申报期内需要重新梳理、核对6 月预收房款的情况,然后计算并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二是在7 月缴纳 6 月应纳税款时,需要一并做下面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 银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会计处理,直接按7 月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期初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使预缴的增值税不能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出现这两个麻烦,是因为在发生预缴义务时,未做预缴税款的计提处理。根据预缴增值税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如销售建筑服务)或收到预收款(如预售房屋)时,纳税人负有预缴税款的义务,此时,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由于该负债可以抵减未来应纳增值税款,所以,同时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来核算。于是上面的案例中,在收到预收款 111 万元的 6 月,应进行下面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确认为资产)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 (确认为负债)这样会计处理后, 6 月期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贷方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