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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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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7-30【生效日期】1994-07-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等国家珍贵稀有鸟类及其栖息繁殖环境和稀有植物为主要目的。第四条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护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和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榆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通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对保护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第六条保护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三)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五)采取生物工程和技术工程措施,保护生物种源,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发展种群;(六)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生物种源储存基地和科研、科普、环境监测基地,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七)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保护区旅游管理等工作;(八)依法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第七条第七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第八条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划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核心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第九条第九条本条例所称核心区,系指丹顶鹤等珍稀鸟类集中栖息繁殖和稀有植物的生长区域。核心区只准保护局工作人员进入并只准进行观测研究、资源调查、巡护等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的其他人员,必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区,系指核心区外保护区周围边界线以内的区域,是鸟类栖息繁殖、觅食、停歇、隐蔽等辅助区域。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贵稀有动植物等活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实验区内的居民、单位,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保护鸟类和稀有植物的生长繁殖环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护局应有计划地采取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封沼育苇、设置围栏等措施增加植被,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一)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掏鸟窝及拣鸟蛋、破坏动物巢穴;(二)采挖野生植物(实验区除外);(三)盗伐、滥伐林木;(四)捕捞水生生物(实验区除外);(五)防火期野外用火;(六)擅自开荒种地;(七)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八)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九)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十)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和生产点;(十一)未经保护局同意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和设置野生动植物公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实验区采收芦苇须在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保护区所在县的公安部门应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流入保护区的人口。保护区公安机构应加强保护区的治安管理。第三章开发利用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应当遵守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规划由保护局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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