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办事指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一、 受理范围具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年)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号,第二条、第十六条
三、 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 申请条件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注销的
五、 申请材料1
材料形式要求纸质申请材料采用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目录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的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一式一份,负责人签名
纸质《广东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原件纸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盖章
纸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备查, 盖章
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纸质委托书非委托代办,不需提供纸质2 / 3 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注:申请书的下载或在线填报地址为:六、 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当场受理法定办理时限个工作日法定时限说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注销核准通知书》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承诺时限说明资料齐全的当场发给《注销核准通知书》七、 办理收费不收费
八、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新会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或所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窗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