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 -- 酒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 年第 27 号公告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引导消费, 规范酒类认证工作, 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 酒类》,现予以公告。附件: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 -- 酒类》二○○五年九月十三日05--13 编号: CNCA— N— 003:2005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2005-9- 发布 2005-10-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模式5.认证程序6.认证实施7.认证证书8.认证标志9.认证收费附件 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附件 2: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附件 3: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附件 4: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目的和范围1.1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1.3 本规则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 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1. 4 本规则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安全等级认证。2. 认证机构要求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的技术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商务部的意见。3. 认证人员要求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酒类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及认证审核、 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61 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4.认证模式抽样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的监督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产品特点,采用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