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瑞典消防与救援法令 消防与救援法令 本法令由内政部长提出,是在 1975 年 7 月 4 日颁布的《消防与救援条例》(559/1975)和《非政府资金对市政消防和救援部门费用资助条例》(560/1975)的基础上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款 对消防与救援工作的高层管理、指导和监督方面,内政部负有以下职责: 1. 加强对消防与救援工作的行政管理; 2. 指导制订行政计划,加强合作沟通; 3.加强防火工作; 4. 加强消防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5.追踪分析各部门的开支增长情况并监督由国家投入的用于市政消防和救援的费用开销; 6.加强对消防与救援的培训。 第二款 缓见(577/1988) 第三款(896/1991) 根据内政部规定,国家应急部门管理官员必须着制服。 关于制服及等级徽章的详细说明将由内政部颁布。 第四款 当指导某一省辖区内的消防和救援工作时,省政府必须加强政府官员和市政府及社团协会机构之间的合作。 省政府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指导和监督省内各市的消防和救援工作的计划和进展状况; 2.在各级消防和救援部门相互援助与合作计划的基础上,制订有关全省范围内的相互援助与合作的总计划; 3.监督消防救援工作制度、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失误实行弥补措施; 4.指导和监督省及各级控制室的运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5. 指导和监督省辖区内消防和救援业务的培训。 第五款 除执行消防与救援条例及消防与救援法之外,消防委员会应做到。 1.参加由消防与救援条例第二款详述的进展计划的 准备工作; 2. 参加由消防和救援条例第二部分第七款详述的互相援助和合作计划的准备工作,假如需要,同时参加该条例第九款详述的互相援助及合作协议的有关工作; 3.假如某一事务按委员会工作条例不在其职权之内,则必要时,可准备一份把市政辖区划分到各消防部门 的提案; 4. 准备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提案; 5.准备组织市政府清洁工作提案; 6.致力于组织消防和救援业务培训。 对于民防委员会委派的任务,消防委员会应有单独规证工作的落实。 第六款 除执行有关规定外,消防长官尤其应做到: 1.监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安全情 况,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指导和监督市政消防队的训练; 3.指导和监督与消防和救援部门有关的信息设施, 同时负责为行政人员和一般公众提供消防和救援工作的 导向和信息; 4. 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5.监督清洁服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