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法律规范1 范围 本法律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法律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律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法律规范(2001)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根据本法律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根据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n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法律规范》(2001)进行。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纳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4 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 l 至表 5 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 1) 表 1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 度 浑浊度 增加量≤0.5 度(NTU) 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 2) 表 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 O2 计,mg/L)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 3) 表 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铅 增加量≤0.001mg/L 镉 增加量≤0.0004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