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信服务企业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指导案例裁判规则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信服务企业未全面履行告诉义务构成违约指导案例裁判规章 导读:因电信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具有垄断性特征,实务中,电信服务企业常对其提供的服务设置各种隐蔽的限制条件,且不予以明确说明,损害消费者权益,从而引发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64 号明确了电信服务企业未告诉消费者相应服务的限制条件又以该条件为由限制或停止服务的,构成违约
本文围绕电信服务企业的告诉义务,收拾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供您参考
指导性案例 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告诉用户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服务的,构成违约——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
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实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诉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诉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该担当违约责任
案号:(2024)泉商初字第 240 号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13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 64 号 基本案情 2024 年 11 月 24 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手机号码为 1590520××××,付费方式为预付费
原告当场预付话费 50 元,并参加移动徐州分公司充 50 元送 50 元的活动
在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