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一: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共38页)复赛案例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滨海市高新区开元大街2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涛,董事长
被告: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案情简介:2011年8月9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沥青摊铺机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金每日4000元,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备2名操作手
2011年9月21日21时20分,在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李强驾驶的轿车与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给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摊铺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路面施工人员林庆和轿车司机李强死亡,李强驾驶的轿车报废,并导致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
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注:李强无遗产,亦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事故发生后,摊铺机被运往山北省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维修,经长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损失鉴定,摊铺机损失的价值为690987元
2011年11月18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租赁物严重损坏为由诉至长安县人民法院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证据材料目录:原告提供:(p3—35)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一份;2、摊铺机的购买发票一份(共四张);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