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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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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周 X 宝,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YX 市 XX 镇村 被上诉人:方 x 冰,男。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 Lx 市 xx 街道 xx亭 x 幢 x 单元 xxx 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 LX 市人民法院(2024)xx 商初字第 xxxx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 YX 市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 LX 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第 1 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 YX 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24)XX 商初字第 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 LX 市 XXXX 公司施工场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 LX,浙江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 LX,故 LX 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 XX 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说明上诉人作为浙江 XX 建设工程公司承建 LX 市 XXXX 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 XX 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 X 宝 2024 年 2 月 8 日 本案诉讼代理人:LX 市 XX 法律服务所朱 X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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