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1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