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可获得社会保险费补贴 索取号:112301001-2006-00 5《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审核备案 一、审核备案范围 我市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失业人员办理的《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两证”)。 二、审核备案时间 (一)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失业证》编号尾号数字所对应的月份,同时对“两证”进行审核备案。《失业证》编号尾号数字为 1-9 的,分别在每年的 1-9 月份进行审核备案;编号尾号数字为 0 的,在每年的 10 月份进行审核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符合政策规定换发为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外省市人员,在每年的 11月份进行审核备案。 (三)没有《失业证》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统一在当年的 11 月份进行审核备案。这部分人员包括:残疾人;企业下岗后直接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四)一个年度内,再次失业时“两证”超过应审核备案时间的,在当年 11 月份进行审核备案。 三、审核备案办法 审核备案时由审核备案机构加盖审核备案专用印章。没有审核备案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再就业优惠证》不再补办和新办。 (一)审核备案管辖 1、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备案。 2、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进行审核备案;公安巡防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到从事公安巡防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3、被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由吸纳企业负责到原发放“两证”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4、符合政策规定,换发成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外省市人员,到换证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需提供“两证”及相关手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社区或公安巡防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提供“两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企业吸纳就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认定证明》及其吸纳人员明细表、缴纳养老保险明细表、企业与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两证”。 4、符合规定换发成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外省市人 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我市继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