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伦理特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人们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深入研究提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要求。上世纪70 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掀起了一场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争论,这场争论吸引了众多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加入,包括塔克、伍德、柯亨、尼尔森、胡萨米等, 持续时间长达几十年, 至今未见平息。这场争论在本世纪初也被引介到中国理论界,引起了人们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重新思考,形成了研究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热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追求。 再加上我们目前所进行的社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都迫切需要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及马克思本人的正义思想进行深入研究,以服务于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目前理论界对马克思正义理论内容方面的认识分歧,甚至对马克思有无自己独立的正义理论方面的争议,都和没有认真对待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伦理特质是分不开的。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全面分析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伦理特质,以期澄清人们在马克思正义思想上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一、马克思正义理论是一种规范正义论目前,就马克思正义理论来说,人们最大分歧在于它是一种描述性的正义理论还是一种规范性的正义理论。所谓描述性的正义理论,是指这种正义理论不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善的偏好,只是告诉人们现实中的正义是什么样的,具有实证性特点。 而规范性的正义理论则指向应当性问题,以目标为起点来告诉人们应该采取何种行为, 建立何种制度, 从而对现行的行为或制度进行价值评判和批判。一部分学者立足于特定的解读视角,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描述性的。艾伦 ?伍德就是其中一位。他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我们判断一种交易或者制度是否正义,主要看它是否适合于特定的生产方式;而“正义的交易‘适合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它们为后者服务;在具体的历史境域中,它们具体地造就了人类的集体生产活动并使之现实化。” 〔 1 〕 (P14 )这即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与否完全是一个经验描述的判断问题,是一个判断行为或制度是否适合具体的生产方式问题,“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性就在于, 它在这个生产方式中对这个情境的具体适应” 〔1 〕 (P15 )。学者李佃来认为,“马克思心目中的正义,既存在于对现实不合理的制度的判断中,也存在于对未来理想社会形态的追求中,而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