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8321-1-1
html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东部产业转移园区长洲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上平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区某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锦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慎瑜、人民陪审员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
2013年4月27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25605元
并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1月5日,王某辉与周某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设立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不锈钢钢坯进行热轧、酸洗加工
期间,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书面确认,至2011年11月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热轧加工费9204135
但被告结算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酸洗加工不锈钢带206204
368吨,被告应支付加工费57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