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
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
1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具状人:证据说明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
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二:xx诉xx承揽合同纠纷案范本】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邵东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谢志如,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乡新枧村
委托代理人高光辉、王永红,湖南黎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伟,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马皇村2组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志如与被告刘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9日受理